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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文学院校友会章程

日期:2025-12-08 17:09         点击量:

山东大学文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大学文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Alumni Association ofSchool of LiteratureShandong University,缩写:AASLSU。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大学文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继承和发扬山东大学文学院的优良传统,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校友与母院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发展,服务母院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山东大学文学院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强化思想引领,加强校友文化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等;

(四)为校友回馈母院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身份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体文学院师生医务员工;

2.在山东大学文学院(含前身)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3.在山东大学文学院(含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医务员工;

4.山东大学文学院设立的相关机构成员等;

5.获得学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及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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