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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语言科学实验中心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567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学院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学院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五条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院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学校“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八条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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