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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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语言科学实验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山东大学语言科学实验中心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验中心(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部直接责任。

第三条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校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定期对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五条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要经常性地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学院分管领导与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八条各实验室房间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实验室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各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安装实时监控系统,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每周一次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并撰写安全工作日志。每学期至少安排教师及学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习。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大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十九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相关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各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三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学校公安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山东大学文学院所有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山东大学文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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