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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实习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29日 00:00  点击:[]

3.1.2—6

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实习暂行规定

毕业实习是我院教学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获得操作技能和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增加就业机会的有效环节,我院全体本科生三年级下学期开始实习,新闻专业实习为半年,中文专业为一个月,为保证实习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如下规定:

实习计划与组织

1、坚持党的基本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坚决反对危害党和国家的言行。禁止参加各种违法的社会活动,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的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2、实习外出要注意积极主动的维护山东大学的形象,维护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的良好声誉。要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宏扬社会风气,坚持为国家和人民说话,祛除社会不正之风,树立正义的旗帜。

3、实习单位的落实分学校统一和学生自己安排两种。学生在实习开始后的一周之内必须将回函寄回学校,实习结束后必须及时返校,任何人不得无故提前结束实习和延长实习时间。实习返校后要将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鉴定表交给辅导员。

4、服从实习负责老师和实习单位领导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严格请销假制度。实习结束后要及时归还所借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5、搞好与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虚心学习,同学之间要相互帮助,互相团结。

6、在实习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实习负责老师,实习单位领导和学院汇报。在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中文系和新闻系的在各实习单位个指定一名小组长,负责协调同学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将实习学生的情况向学校汇报,时刻与学校保持联系。

7、学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倍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警惕,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如因个人的原因发生安全和财产事故者,与实习单位和学校无关,后果自负。学生实习离校前均须与院党委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实习成绩的考核

1、实习成绩单独考核,具体内容分为“实习出勤”、“实习表现”、“实习成果”三部分。实习包括职业道德、实习态度、综合能力、创新精神等,由负责老师和实习单位老师和实习单位予以评定。

2、根据实习成绩评选实习优秀生(比例为实习人数的15%),给予一定奖励。

3、凡经常缺勤,在实习期间被警告或因个人原因不被实习单位接受者,一律按实习不及格处理。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必须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重修,否则不能毕业。

注:广告学专业学生实习考核细则

1. 实习单位必须是广告公司或媒介广告部门。新闻媒体非广告部门不在实习单位之列。

2. 实习中至少参与具体广告创意、制作、策划中的一项工作,参与其它工作不限。

3. 实习中应以广告学专业视角作出工作笔记一份,并于实习期满交回广告教研室。

4. 实习期间,如有广告作品及相关广告专业文章被应用或发表,须在开学一周内提交广告教研室,并由教研室酌情审定加分值。(作品/文章分值范围:1—4分)

5. 实习期间发表文字作品,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分。

6. 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广告活动和广告比赛,并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分

以上各项具体实施及实习单位出具的综合评定意见,均由广告学专业教师集体讨论、集体鉴定,以确定学生实习成绩。

本规定自实习开始之日起实行。

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2004年12月修订

上一条:山东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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