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山大字[2002]22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教育创新举措(一)》的通知”精神和要求,鼓励和强化本科生的“第二校园学习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与国内著名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以互免学费方式在外校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为规范互派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使本科生的“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计划得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落实
(一)各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及情况,初步确定每年能够派出和接受学生的专业、年级及人数等计划,并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计划的情况,同已与我校签订交换培养本科生协议的国内著名高校联系落实互派计划。
(三)互派计划落实后,由相关学院根据选派标准和程序确定派出专业、年级及学生名单,并上报教务处。
二、选派标准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培养前途。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第二校园”的学习任务。
三、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
(二)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派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意后上报学校。
(三)学校对相关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四、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一)按照我校的培养计划和接受学校的教学计划及上课时间表,由学院帮助派出学生落实在接受学校的选课计划,要求每学期至少要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二)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承认接受学校所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及学习证明,派出学生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受学校的考评意见进行评定。
(三)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享受接受学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四)派出学生的学费等有关正常缴费仍在我校缴纳。
(五)由接受学校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有关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回校报销。
(六)派出学生在完成 “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七)派出学生回校后按《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处理结业、毕业、授学位等问题。
(八)学校将根据派出学生的多少,选派优秀辅导员或教务管理人员到接受学校挂职锻炼,并协助接受学校做好我校派出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一)对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分别按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二)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由我校相关学院负责填写接受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情况汇总表。
六、其他
以上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接受学校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山东大学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